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

来源: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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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古罚决字〔2025〕05号

当事人:李**

身份证号:64222619781120****

地址:古城镇店洼村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对你在划定区域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5年4月4日在店洼村杨河队上川田间地头焚烧桔梗。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一百一十九条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之规定,禁止在划定区域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训诫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擅自在划定区域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25年4月8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在划定区域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事实情况;2、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在划定区域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一百一十九条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本政府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户行:彭阳农商行古城支行,账户名称: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账号:5002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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