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彭林草罚决字〔2025〕第01号
违法当事人:周XX
根据监测编号为SX6404252023061407070333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交岔乡人民政府移送周XX修建宅基毁坏林地行为。经现场核实,周XX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私自推毁宅基地左右两侧林地行为涉嫌毁坏集体林地。经交岔乡人民政府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涉案现场总面积3.543亩,土地类型为乔木林地2.14亩,农村宅基地面积1.403亩;涉案的2.14亩乔木林地权属为村集体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被毁坏的2.14亩乔木林地中永久性(旱厕)使用林地面积0.039亩属改变林地用途,其余2.101亩林地用途未改变,但地表植被遭严重破坏,鉴定时未对林地进行恢复。周XX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彭阳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3月12日决定依法对周XX处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5年4月10日前恢复被毁坏的2.14亩林地林业生产条件和林地植被。
彭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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