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李*春
身份证号:6422261961********
住址:孟塬乡双树村**队**号
电话:137********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对你在禁牧区域内违规放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9月2日下午3时许你在孟塬乡双树村**队禁牧区域内违规放牧时被县上督查组发现,并拍照取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在禁牧区域内违规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下发文件、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并处伍佰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彭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彭阳县孟塬乡人民政府账号:500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孟塬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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