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
企业所在地:彭阳县王洼镇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U
法定代表人:叶力进 身份证号:642*************15
委托代理人:樊贵强 身份证号:640*************15
联系电话:135******25
我局于2024年 5月6日,对你企业的王洼煤矿6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职工宿舍楼(1、4号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企业的王洼煤矿6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职工宿舍楼非法占地事宜于2020年4月份已立案查处。在2024年4月份巡查中发现你企业的6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新建职工宿舍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建设,两栋(1、4号楼)5层全部建成并在使用。我局委托中测新宇(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对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6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职工宿舍楼新建的(1、4号楼)的占地及建筑面积进行勘测并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1号楼占地面积1040.97平方米,建筑面积5204.85平方米。4号楼占地面积1052.21平方米,建筑面积5261.0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询问笔录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20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宁政土批字〔2020〕62号)
3、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向你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401),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企业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王洼煤矿6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新建职工宿舍楼两栋(1、4号楼)5层建筑面积10465.9平方米。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企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没收6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新建职工宿舍楼两栋(1、4号楼)5层建筑面积10465.9平方米缴至彭阳县财政局。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生鹏
电 话:0954-7012440
地 址:自然资源局104资源管理办公室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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