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彭阳县草庙乡人民政府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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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草 罚决字〔2024〕001号

当事人:李**,草庙乡赵洼村赵洼队村民,身份证号:642226*********01X,根据草庙林场护林员巡查发现后报告,本机关于2024年4月4日对你(单位)野外违法用火行为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宁夏彭阳县草庙乡赵洼村赵洼队村民李**于2024年4月4日中午12时在自家坟地抽烟,导致草地起火,面积2平方米,被草庙乡林场护林员发现。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草庙乡综合执法办人员进行调查并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将过火草地恢复原状

3.罚款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彭阳县财政局,账号 640016**********690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草庙乡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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