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彭阳县xx有限公司 |
对象类别 | 法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彭农不罚〔202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8日, 当事人于在王洼镇王洼村承包地农用薄膜未捡拾干净的情况下,翻耕了2亩地,将部分农膜压在地里和回收过的地里,仍然留有部分农膜,下发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按照规定及时回收了农用薄膜。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 | 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无 |
罚款金额(万元) | 无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26 |
处罚机关 |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2226010176974A |
数据来源单位 |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42226010176974A |
许可主体类别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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