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46-56号

来源: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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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彭自然资罚决字〔2022〕第46-56号

违法当事人:李**等11人

2021年12月04日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城阳乡长城村蔺**、蔺**、李**、李**、李**、蔺**、韩**、庞**、庞**、蔺**、庞**等11人违法滥伐林木进行了取证调查。经委托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1人共滥伐长城村蔺塬队新疆杨树130株(其中:蔺**6株、蔺**20株、李**16株、李**7株、李**7株、蔺**11株、韩**20株、庞**7株、庞**14株、蔺**11株、庞**11株)。因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于2022年11月07日将该案件线索以彭公(森)移字2022110501号移交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滥伐林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彭阳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李**等11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李**等11人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在原地或其它林地内分别补种滥伐林木2倍的树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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