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政执行罚决字[2023]第09号)

来源:彭阳县孟塬乡人民政府      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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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陈*和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642226********2216

工作单位:孟塬乡小石沟村虎房队

现住址:宁夏彭阳县孟塬乡小石沟村虎房队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9月13日18时许,在禁牧区域林地内违规放牧被县督查组发现并拍照取证,放牧羊只为31只。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在禁牧区域内违规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并处叁佰壹拾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彭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彭阳县孟塬乡人民政府,账号:500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孟塬乡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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