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玛吉斯轮胎批发商行:
经查实,你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为当事人陈*在你单位工作的现场巡查录音录像记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1.立即结清陈*劳动报酬劝返其回归学校,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由你单位承担;
2.现决定处罚金额1人3个月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处罚金限5个工作日内缴纳至彭阳县罚没收入专用账户(上缴收款人: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908,开户行:建行宁夏彭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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