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自然资不罚决字〔2023〕第02号

来源: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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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彭自然资不罚决字〔2023〕第02号

违法当事人:陇南中亿滕健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2022年森林督查下发的违法图斑,陇南中亿滕健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期间在彭阳县交岔乡关口村实施银昆高速LJ9-3标段附属工程时,违法使用乔木林地0.744亩修建临时便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陇南中亿滕健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查处时已对占用的林地进行了恢复治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7月19日县自然资源局对陇南中亿滕健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不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处罚。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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