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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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彭阳县**兽药经销部(经营者:马*军)
对象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640425MA76L9H10G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彭农(兽药)不罚〔2023〕2号
违法行为类型彭阳县**兽药经销部经营假兽药案
违法事实2023年8月25日,彭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关于对不合格兽药产品查处的通知》及检验报告,通报了2023年7月1日,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对彭阳县振牧兽药经销部经营的兽药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片(驱虫王中王)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鉴别1:标准规定应在295nm的波长处应有最大吸收,在277nm波长处应有最小吸收,检验结果在295nm的波长处无最大吸收,在277nm波长处无最小吸收;含量测定:标准规定含阿苯达唑(C12H15N302S)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检验结果为0,均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之规定,判定该兽药为假兽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7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226010176974A
数据来源单位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226010176974A
许可主体类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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