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某某,身份证号:642226**********11,地址:红河镇上王村**队***号,联系电话:153****1174。
根据红河镇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在上王村督查禁牧封育工作过程中,发现上王村槐沟队村民王某某在上王村天然气管道附近放牧,本机关于2023年6月7日对你(村)村民王某某于2023年6月6日19时左右在上王村天然气管道附近放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村)村民王某某上王村天然气管道附近放牧。本机关认为你(村)村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验音像资料及本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案发生在我县在实行封山禁牧政策多些年来,本案当事人王某某在明知野外放牧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在放羊,属于顶风作案,明知故犯。因此,王某某本人要承担此次放牧的全部责任。鉴于当事人王某某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取证调查。现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村)村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王某某的放牧行为给予警告。
2.现场对王某某的放牧行为进行教育。
3.并处120元罚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商业银行红河支行(地址:红河镇街道),账号500********1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王 军 执法证号: 30041997050
执法人员: 杨金文 执法证号: 30041997053
红河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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