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宁夏盐池县生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2914
法定代表人:党** 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盐池县盐兴公路北侧汽车城内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1年期间,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在彭阳县交岔乡关口村、王洼镇姚岔村境内的银昆高速彭阳过境段项目LJ14标段实施土方工程时,为方便车辆通行,修建临时便道时占用林地。经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现场鉴定。经鉴定:1、涉案林地面积3.393亩,其中灌木林地0.888亩、疏林地0.815亩,未成林造林地1.69亩,经现场勘验检查,林地用途未改变,未造成林地种植条件毁坏,栽植云杉等乔木林恢复植被2.53亩,未恢复0.863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2023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以植被恢复费1倍的罚款即592平方米x10元+1670平方米x6元=1594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宁夏彭阳支行银行(账号:6400************690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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