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古罚决〔2023〕1号
当事人:马**
身份证号:64222*********0818
地址:古城镇街道
根据彭阳县自然资源局下发违规图斑,本机关于2023年3月 1 日对你非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19年在古城镇街道非法占地修建建鑫汽车修理厂。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44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关于限期整改疑似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彭农整办资函〔2022〕7号、《关于限期整改66宗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彭农整办资函〔2022〕9号、2023年3月2日询问笔录一份、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15日内拆除建鑫汽车修理厂,并恢复土地原状(面积1.04亩)。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宁罚证字第46010071号
古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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