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市监处字[2023]45号

来源: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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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阳县客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MA76KYE81W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2023216,注册商标持有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代理人上海洲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局递交《投诉信》投诉,称彭阳县萧关路兴彭大街1-2#1-2层1-2-01彭阳县客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客又多购物中心(尚街店)销售的怡妍凡士林倍护润肤霜VaseIine intensive skin care cream”、“爱香凡士林润肤霜”、“Fan Shi Lin润肤凡士林软膏”、“Fan Shi Lin新喜乐凡士林”,以上四款产品属于商标侵权产品,被投诉人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查处。遂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未销售的以上四款33瓶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2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3216日销售的怡妍凡士林倍护润肤霜VaseIine intensive skin care cream”、“爱香凡士林润肤霜”、“Fan Shi Lin润肤凡士林软膏”、“Fan Shi Lin新喜乐凡士林”是代理商固原市凯美商贸有限公司根据营业额扣点派驻销售员“包场销售”的形式合作经营的,销售清单显示,以上四类商品分别购进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津州化妆品厂生产的净含量300g的“YIYAN怡妍”凡士林倍护润肤霜22瓶,江苏省兴化市华丽日用品厂生产的净含量100g的“爱香”凡士林润肤霜12瓶,广东省佛山市新喜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85g的“新喜乐”润肤凡士林20瓶、净含量45g的“新喜乐”凡士林48瓶,共102瓶,货值950.8元。至案发,售出净含量300g的“YIYAN怡妍”凡士林倍护润肤霜15瓶,净含量100g的“爱香”凡士林润肤霜9瓶,净含量85g的“新喜乐”润肤凡士林17瓶,净含量45g的“新喜乐”凡士林28瓶,共69瓶,剩余33瓶未售出。当事人分别索取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销售清单》,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书》《检验报告》复印件,均无法提供2023551号“凡士林”和第18126614号VaseIine”商标持有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的合法手续。该公司递交的《鉴定报告》证明,以上四类商品名称中的“凡士林”、“VaseIine”系侵犯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2023551号“凡士林”和第18126614号VaseIi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食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

2.提取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提取当事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被委托人作为彭阳县客又多商贸有限公司接受处罚全权代理人

4.提取当事人索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销售清单》,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书》《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四类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事实

5.收到投诉人《投诉书》(包括公证书、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代理人《营业执照》及委托资料、《初步鉴定书》等资料)一份共136页,《鉴定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销售侵犯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和证据;

5.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怡妍凡士林倍护润肤霜VaseIine intensive skin care cream”、“爱香凡士林润肤霜”、“Fan Shi Lin润肤凡士林软膏”、“Fan Shi Lin新喜乐凡士林事实和详细情况;

6.《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事实  

20233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市监罚告〔20231号),依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鉴于当事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且违法行为轻微并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四款33瓶(货值329.4元)

2、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9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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