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阳县磊磊水果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40425MA76GWU27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某某
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两节食品市场督查中发现彭阳县磊磊水果蔬菜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过期情况属实,经主管局长同意,决定对有关财物[彭市监草强制(202304)]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月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2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被我局责令改正。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两节食品市场督查中发现该店经营的薯福来山药脆片14袋,生产日期2022年1月19日,保质期10个月,单价1元/桶;老北京蜂蜜小蛋糕2袋,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9日,保质期6个月,单价6元/袋;休闲食品一咬满口脆1袋,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3日,保质期270天,单价4元/袋;晟豪优品冰棒麻薯5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7日,保质期6个月,单价1元/袋;上述四种食品共22桶、袋,货值35元,超过保质期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县局转交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巡查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核查情况;
3、向当事人提取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被许可经营食品的事实;
4、向当事人提取的涉及过期食品进货凭证1份,证明该批次食品的来源;
5、向当事人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经营过期食品被责令改正事实。
2023年2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市监草罚告〔2023〕4号),对拟作出“1、罚款5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2桶、袋,货值35元”的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规定,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已被我局责令改正并限期整改,仍然未引起当事人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自查不全面,但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少,货值小,且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应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2桶、袋,货值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9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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