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自然行罚字〔2023〕第001号

来源: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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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

企业所在地:彭阳县王洼镇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U

法定代表人:叶力进 身份证号:642*************15

委托代理人:郭 伟 身份证号:642*************14

联系电话:138******78

我局于2023年 1月13日,对你企业所属银洞沟煤矿越界开采煤炭资源一案立案调查,于2023年3月20日向你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企业对我局的拟处罚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双方负责人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按照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程序,规范开展听证,并邀请了区内两位长期从事煤矿地质工作的行业资深人员参加听证并发表意见,邀请县法制办工作人员全程指导监督。

根据听证会上区内两位长期从事煤矿地质工作的行业资深人员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之规定,重新认定此案件不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煤炭资源;你企业提供的《关于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银洞沟煤矿变更矿区范围的批复》(宁国土资发〔2011〕372号)文件,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国土资源厅给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勘查成果有偿配置的批复,所划定的矿区范围不是你企业的生产采矿范围,你企业的生产范围是其《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因此,你企业的勘查行为超越了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范围。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超层越界第三方测量鉴定报告1份,

    2、《关于依法处置2022年度实地核查测量涉嫌矿山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2〕230号),

3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

4、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询问笔录1、现场勘测笔录1份,

6、听证申请书1份,

7、邀请函2份,

8、听证笔录1份,

9、《关于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银洞沟煤矿变更矿区范围的批复》(宁国土资发〔2011〕372号)

10、宁夏王洼煤业公司银洞沟煤矿违规开采煤炭资源专家意见书。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向你企业重新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企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企业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对非法勘查矿产资源的处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1-5万元的罚款”之规定。

经我局会议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勘查行为;

2、给予警告;

3、处以5万元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1你企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违法勘查行为,2、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5元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908,开户银行:建行宁夏彭阳支行,项目名称:国土资源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世铎

 电 话:0954-7015066

 地 址:自然资源局320办公室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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