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09-01     
字号:

    )文罚字〔2022003

当事人:彭阳县喜苏两元优品店(SL优品店)

证照名称及编码营业执照(92640425MA76GREA73)       

法定代表人:苏**  

住所:彭阳县城农贸市场旧城改造项目A-营002(兴彭大街206  

当事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08月24日予以立案。

2022年08月17日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收到固原市“扫黄打非”办关于转办“扫黄打非”专项检查中相关问题线索的函,其内容为: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办公室联合重点人员于08月11日至12日对各县区文化市场进行督查检查,发现彭阳县白阳镇“SL优品”店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存在违规售卖《格林童话》等图书行为。

2022年08月23日10时22分至2022年08月23日11时03分,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杨峰(30041921001),晁运铎(300419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彭阳县喜苏两元优品店(SL优品店)检查时,告知现场负责人杨**有陈述、申辩及申诉的权利。

经查实,彭阳县喜苏两元优品店(SL优品店)存在图书售卖行为,发现有图书《格林童话》《三笔画》《蒙纸画画》《必背古诗词》《创意涂色》《有效衔接金牌测试卷》《专家诊治慢性肾炎》等。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杨**得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尚未办理,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尽快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彭)文综调通字〔2022〕005号和《整改通知书》,并告知现场负责人杨**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进行了录像、拍照取证,整个检查由现场负责人杨**见证,检查于2022年08月23日11时03分结束。

2022年08月24日本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08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彭阳县喜苏两元优品店(SL优品店)当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现场负责人立即停止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违规售卖图书的违法行为。2022年08月24日10时45分至11时05分,彭阳县喜苏两元优品店(SL优品店)现场负责人杨**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其承认了在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违规售卖图书的行为,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现场负责人杨**对现场检查的照片、录像进行了确认签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彭)文综检(堪)字〔2022〕003 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7幅),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在2022年08月23日对彭阳县喜苏两元优品店(SL优品店)检查时,当事人存在着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现场负责人杨**《调查询问笔录》和《整改通知书》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存在着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现场负责人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了杨**具体身份信息。

4、彭阳县喜苏两元优品店(SL优品店)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苏**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

5、彭阳县喜苏两元优品店(SL优品店)法定代表人苏**的《居民身份证》1张,证明了苏**的具体身份信息。

6、《婚姻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彭阳县喜苏两元优品店(SL优品店)法定代表人苏**和现场负责人杨**是夫妻关系。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证据合法真实有效,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2年08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彭)文综罚告字〔2022 〕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综上,2022年090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3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宁夏彭阳支行  (账户名称:彭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640016*******0006908)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090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打印本页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gywa761@163.com
中央举报中心 网站地图

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