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某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彭阳县宏恩综合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425MA76221U3U
2022年8月3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督查组”,在小岔乡街道“彭阳县宏恩综合批发部”现场检查时,发现:1、安尔乐纸尿裤7袋(,限用日期为2021.08.24,已过期);2、心心相印小包纸11包(净生产日期为2008.02.18,保质期为3年,已过期);3、素羊肚丝2袋(生产日期:2021.12.26,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4、福旺素羊肚丝1袋(生产日期:2021.11.12,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5、鲁兰豆制品1袋(生产日期:2021.12.26,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6、党项人家火锅底料5袋(生产日期:2021.01.10,保质期:8个月,已过期);7、红烧牛羊肉调料4袋(生产日期:2021.01.10,保质期:8个月,已过期);8、川府道麻辣香水鱼调料4袋(生产日期:2020.11.18,保质期:18个月,已过期);9、运财炒菜王2袋(生产日期:2020.10.04,保质期:18个月,已过期);10、脱盐海带结7袋(生产日期:2021.12.06,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11、好客娃吃货3袋(生产日期:2021.08.03,保质期:9个月,已过期);12、运财凉拌料1袋(生产日期:2020.10.04,保质期:18个月,已过期);13、今麦郎香锅地道辣面1盒(生产日期:2021.11.01,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14、米勒猴绿葡萄干2盒(生产日期:2021.05.01,保质期:10个月,已过期);15、合山菇2盒(生产日期:2021.01.03,保质期:18个月,已过期);16、耘记普洱茶1盒(生产日期:2020.09.01,保质期:18个月,已过期);上述16种54个(袋)过期小食品。还存在:保健食品销售专柜和低氟砖茶专柜无标示、票据未装订的问题。当事人涉嫌经销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8月3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登记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2022年8月1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以上16种54个过期小食品,都是“固原市政宇调味品批发部(红红调味)”和彭阳县刘富财批发部送货车上门推销的,具体销售价为:1、安尔乐纸尿裤12元/袋,共84元;2、心心相印小包纸0.35元/个,共11包3.85元;3、素羊肚丝4元/袋,共2袋8元;4、福旺素羊肚丝4元/个,共1袋4元;5、鲁兰豆制品2元/袋,共1袋2元;6、党项人家火锅底料3元/袋,共5袋15元;7、红烧牛羊肉调料3元/袋,共4袋12元;8、川府道麻辣香水鱼调料4元/袋,共4袋16元;9、运财炒菜王2.5元/袋,共2袋5元;10、脱盐海带结2元/袋,共7袋14元;11、好客娃吃货0.8元/袋,共3袋2.4元;12、运财凉拌料2元/袋,共1袋2元;13、今麦郎香锅地道辣面3元/盒,共1盒3元;14、米勒猴绿葡萄干4元/盒,共2盒8元;15、合山菇10元/盒,共2盒20元;16、耘记普洱茶5元/盒,共1盒5元。由于当事人没有进销货台账或记录,故无法统计违法所得,按已查出过期食品数量、销售价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204.25元。
2021年7月13日,王洼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小岔乡街道日常执法检查中,查出当事人经营的“彭阳县宏恩综合批发部”有经营过期食品行为,当场下发《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彭市监王改字[2021]1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的“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巡查登记表”以及《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彭市监王改字[2021]19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累查累犯的事实;
2、向当事人提取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有效;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事实
5、当事人提供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复印件各6份,证明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以及购进价格和数量的事实。
2022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市监罚王告〔2022〕68号),依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规定。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9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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