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银洞沟煤矿
企业所在地:彭阳县罗洼乡罗洼村
我局于2022年 1月6日,对你企业越界开采煤炭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我局委托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你企业煤炭资源开采情况进行现场勘测,并出具《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银洞沟煤矿违规开采煤炭资源勘测核实报告》,发现你企业在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因110105工作面运输顺槽在掘进时出现断层,重新设计了车场绕道,造成110105工作面运输顺槽绕道超出采矿权范围13.5m,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
依照《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银洞沟煤矿违规开采煤炭资源勘测核实报告》,越界掘进13.5m,越界掘进工程量608.87吨,含矸率约67%,产生混煤201.37吨,纯矸石407.50吨。你企业提供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越界期间销售混煤发票,混煤销售加权平均价格为323.25元。另查明407.50吨纯矸石,全部运输至银洞沟煤矿固体废物处置场填埋,于2021年10月已填平压实处理,未产生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询问笔录
2、《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银洞沟煤矿违规开采煤炭资源勘测核实报告》
3、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银洞沟煤矿经营许可证
4、委托书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向你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202),告知你企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企业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6号)之规定,经我局研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退回本采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矿产品违法所得65093元,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95093元罚款缴至彭阳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自然资源局或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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