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市监处字[2022]8号

来源: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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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阳县陕宁人家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5MA770LQU4N  

经营者:陈某某

20211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彭阳县陕宁人家食杂店2021925日购进的一级红枸杞、二级红枸杞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一级红枸杞《检验报告》(编号№:Z2021-11-0421)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级红枸杞《检验报告》(编号№:Z2021-11-0422)显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11213经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925日在宁夏杞宝源平台(宁夏中宁枸杞国际交易市场)张秀艳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每公斤44元的价格购进一级红枸杞4箱(20公斤/箱)共80公斤,以每公斤43元的价格购进二级红枸杞3箱(20公斤/箱)共60公斤,货值6100元。分别标价一级红枸杞以每公斤110元、二级红枸杞以每公斤9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一级红枸杞销售了44.36公斤,二级红枸杞销售了9.5公斤,销售共收入5734.6元,获得利润3374.26元。当事人称:自2018年开始经营枸杞时,在宁夏中宁枸杞国际交易市场(宁夏杞宝源平台)认识了摊贩张秀艳,为采购方便就互加了微信,之后都是通过微信转账快递的形式采购的。2021925日采购红枸杞时,供货者只提供了销售合同,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致使采购的红枸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再向供货者索要时未提供。现在重新选了一家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凭证经营资质的供货者,且已发布《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召回该批次枸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  

2.提取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红枸杞的详细过程和情况;

4.提取宁夏杞宝源平台成品枸杞销售合同》(№:00134

86)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采购红枸杞的日期、数量等情况;

5.提取当事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居民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提交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属于食品小销售店的事实;

6.对当事人送达的《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7.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三份,证明现场对红枸杞核查处置情况和当事人通知消费者召回的事实  

20221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彭市监罚告〔20221),依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九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三十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的规定作出处罚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申请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小销售店,并取得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但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红枸杞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自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红枸杞被抽检和《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继续经营无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的红枸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三十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3374.26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3739.66元红枸杞)86.14公斤

以上罚没款合计8374.2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彭阳县支行(收款单位:彭阳县财政局,账号:6400*************9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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