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宁夏昊际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MAEMPE9N2F
地 址:固原市彭阳县王洼镇北洼村印子掌01号
法定代表人:任满风
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宁夏昊际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送审批部门审查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开工建设,截至2025年9月4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4日提供的宁夏昊际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合法设立、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9月4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2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受委托人陆世龙代表你公司配合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工作,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25年9月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3页、视频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及现场情况;
4、2025年9月4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1页,证明你公司《宁夏昊际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及厂区周围等情况;
5、2025年9月9日对你公司受委托人陆世龙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你公司《宁夏昊际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5类“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中的“商品混凝土”,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陆世龙对你公司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送审批部门审查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的认可;
6、2025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06-640425-17-01-684558)1份1页,证明你公司《宁夏昊际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于2025年7月1日在彭阳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进行备案登记;
7、2025年9月10日调取的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截图1张1页,证明你公司《宁夏昊际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2025〕15号),你公司按照要求停止了项目建设。
2025年9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5〕10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提出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2025〕1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2、2025年9月10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已按照《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2025〕15号)的要求停止建设;
3、《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5〕1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该文书并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4、《关于对<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书》及《宁夏昊际建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华通德信评字〔2026〕第HT-Ac563号),证明你公司以实际投资金额与备案投资金额不一致提出陈述申辩;
5、2026年3月30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及《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并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七、建设项目管理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序号1,违法情节‘一般情节’,违法程度‘已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1.1%的罚款,即肆万贰仟壹佰零柒元陆角柒分(42107.67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账 号: 3600014110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勇 电 话:0954-2688709
地 址:民生大厦712室 邮政编码:75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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