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25/2026-00086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责任部门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6-04-3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工业信息化、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自2023年2月1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2日,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注:结合县级部门职能权限,已对超出本部门职能范畴内容予以删减。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2.《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彭阳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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