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单位、广大取用水单位、个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县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取用水行为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水资源量效双控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规定,各乡镇、部门、用水单位(户)应当按照下达的年用水量分配和计划用水指标,严格执行年度水量分配和计划用水。
二、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需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地点、用途、取水量、取水方式等规定条件取水,不得擅自变更。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格取用水监测管理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对未安装监测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取水工程或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五、严禁承揽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施工行为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承揽地下水取水工程时必须查验是否取得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六、强化社会监督和社会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取用水资源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对举报属实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54—701315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乡镇、部门、取用水单位(人)严格遵照执行,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取用水资源行为,共同守护我县水资源与水生态安全。
彭阳县水务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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