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彭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的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如下:
一、执法主体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二、执法人员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均已取得自治区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含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证件有效期)详见附件1,实行动态更新,通过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本机关办公场所公示栏实时公示。 三、执法职责
1.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2.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3. 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4. 承办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执法权限
行政许可: 1.土地征收征用审批相关配套许可;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3.采矿权、探矿权设立及变更许可;4.测绘资质审批及测绘项目备案;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然资源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5.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强制: 1.查封、扣押与涉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文件;2.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事项
行政检查: 1.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测绘活动、规划实施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3.对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注:正式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
(三)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 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六、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七、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彭阳县人民政府。
2.复议申请期限: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 申请方式: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可通过邮寄、现场提交等方式办理。
(二)行政诉讼
1. 管辖法院:原州区人民法院;
2. 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申请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954-7012440;
八、公示方式与期限
1. 公示方式: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办公场所公示栏;
2. 公示期限:事前公示信息长期有效,动态更新;事中公示信息在执法过程中实时公示;事后公示信息(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长期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信息更正:公示信息有误的,本机关将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在原公示渠道公告。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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