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70/2026-00019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6-01-2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公开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救济途径等信息的公告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三)办公地址:彭阳县悦龙新区长城3

(四)联系电话:0954-7012635

二、执法区域

彭阳县辖区

三、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常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常用的行政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2.个体工商户条例

1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14.直销管理条例

15.禁止传销条例

16.广告管理条例

17.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18.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5.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6.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

四、救济途径

(一)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受理法院: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或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投诉监督电话、邮箱

1.投诉、举报电话:0954-7012635  12315  12345

2.电子邮箱:pyxsg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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