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彭阳县交通运输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彭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的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彭阳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悦龙山行政中心215室
办公电话:0954-7012713
二、执法人员
彭阳县交通运输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彭阳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现有持执法证执法人员27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三、执法职责
1.道路运输管理: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运营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客运管理工作;
2.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3.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协调公路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4.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规施工行为;
5.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负责管辖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及县乡村道路的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6.交通战备工作:负责编制国防交通发展规划,做好保障队伍建设、战备运力动员和物资储备工作;
7.其他职责:与执法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执法权限
1.行政检查权:对交通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2.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3.行政强制权:依法扣押违法车辆、工具,强制拆除违法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监督检查权:对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
5.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权限。
五、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5.《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三)规章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9.《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1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4.《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1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六、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
1.凡在行政检查中发现、举报经核实、移送、上级交办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初步核查,认为有明确违法嫌疑人、有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依法应受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处理案件时,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调查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二)案件审核与告知
1.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2.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重大执法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执法机构的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3.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4.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听证通知书》,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五)执法信息公开时限
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救济渠道
1.投诉举报:涉及行政执法问题的投诉举报,由法制督查室负责受理。可通过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经查实后,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复;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3.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彭阳县人民政府;
4.行政诉讼受理法院: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5.申请方式:可通过现场申请、信函申请、网上申请(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等方式提交申请。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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