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和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任务分工清单>的通知》,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 学校卫生
1.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各类中小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
2.监督检查内容: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学校是否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报告制度。每学年开展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活动和应对演练的情况。是否因校方责任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2)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晨午检、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复课证明查验和新生入学接种卡、证查验等制度是否建立。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因校方责任引起传染病暴发流行。
(3)常见病与多发病管理。学生健康体检档案情况,学生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计划和措施,每学年实施1次学生健康体检。每学期开展1次健康生活方式、营养、慢性病预防知识教育和预防近视专题等宣传活动。校医院、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等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集中式供水应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因校方责任发生校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是否建立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涉水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要求,是否配备专(兼)职供水人员。
(二)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及医疗卫生
1.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传染病防治: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犬伤门诊预防接种监督检查全覆盖。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首诊负责制执行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发热门诊(诊室)设置管理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5)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医疗卫生:
(1)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凭证、诊疗活动)、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管理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血站血液安全管理情况,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4)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5)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6)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三)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1.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诊疗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情况等。
(四)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
1、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应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建立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涉水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要求,是否配备专(兼)职供水人员,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情况,二次供水单位水箱清洗、消毒情况,供水单位水质检测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
(2)公共场所:查看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检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是否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公共场所空气流通情形;检查公共场所采光照明设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档案,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是否有检测报告和评价,顾客用品用具是否清洗、消毒;公共场所卫生用品是否索证、登记和存档;是否有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是否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要求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是否对设施设备定期维护。
二、监督检查时间
2025年1—12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能力锻炼。监督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要加强对新入职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提升现场指导能力,确保监督执法取得实效。
(二)统筹监管任务。做好日常监督检查与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能。
(三)优化营商环境改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彭阳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包容免罚清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彭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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