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高**
身份证号642226********3418现住王洼镇山**村**队。
根据群众举报,王洼镇综合执法办2022年3月29日对你涉嫌焚烧地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2年3月29日在山庄村309国道旁边(小地名北山洼)劳动时点燃地埂,过火面积180平米左右。涉嫌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存在安全隐患。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证据1:现场照片。证据2:有违法嫌疑人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现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以后严禁私自在禁火期内野外用火。
2.对你的野外用火行为做出罚款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彭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彭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46010070
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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