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强化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以及没收违法设施的处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其他需要经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审核方式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法制督查室对本单位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查,重大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承办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本单位以自行审核为主,如遇特殊情况可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把关。法制审核工作应贯穿于交通运输重大执法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
三、工作流程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法制督查室在本单位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主动作为,积极履行法制审核职责。
(一)立案阶段审核
承办机构在提请法制督查室进行审核时,可以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扫描件、照片、视频等)、递交纸质材料等方式,应当提交与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介绍,适用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案件前期调查取证情况。
法制督查室对送交的材料就执法单位是否具有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具有合法性,涉嫌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有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情况复杂的,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立案的意见;
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4.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5.对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二)案件处理决定阶段审核
案件的承办机构接到立案登记表后,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将所收集的全部证据、案件处理意见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情况、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等法制督查室审查,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法制督查室应在1个工作日(重大、疑难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2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答复意见。
法制督查室对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7.行政执法文书填制是否完备、规范;
8.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是否得到保障;
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10.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需提请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还应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制督查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2.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正的审核意见;
3.认为存在适用依据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结案阶段审核
重大执法案件执行结束后,承办机构向法制督查室递交案件执行情况材料以及结案报告,法制督查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2.执法决定的执行情况;
3.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
4.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5.其他依法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制督查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当事人按期履行执法决定的,提出同意结案的审核意见;
2.认为存在适用依据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反馈途径
法制督查室提出的审核意见以书面方式送达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对法制督查室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督查室复审。法制督查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对法制督查室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采取会议的形式。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集体讨论时,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五、材料归档
单位法制督查室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交由承办机构入卷归档。同时负责对本单位开展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不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开展工作的承办机构,法制督查室有权对其进行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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