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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阳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5011/2017-43359 文号 彭政办发〔2017〕8号 生成日期 2017-0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0

 

彭阳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抢抓国家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机遇,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主体

    彭阳县人民政府为县城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统一发布征收公告,委托彭阳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依法实施征收工作。

    二、改造对象及范围

1、原教研室片区:以原教研室片区为核心,辐射周边卫生局家属区、梁家住宅、财政、审计局家属院、县城4#住宅楼及白阳镇家属院东至一中、南至兴彭大街、西至德阳路、北至茹河,占地面积77.7亩,改造户数300户。

2、县城东环路片区:以县城东环路为中轴,东面以公路向东50米,西面至茹河。北起双龙路,南至彭镇公路--东环路交叉口。占地面积202亩,改造户数101户。

3、三产业园区片区以三产园区为核心,辐射周边农宅,东至长安路、南至栖凤街、西至安定路、北至兴彭大街,占地面积36亩,改造户数38户。

以上三个片区共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439户,征迁土地面积约315.7亩,征迁房屋面积约6.62万平方米,总投资20036万元。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4036万元(其中:中央补贴资金1690万元,彭阳县财政局自筹2346万元),申请银行贷款16000万元。

三、改造方式

对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的住房进行拆除改造,并全部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

四、改造安置时限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的改造时限为201711日至20171230日。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户自签订安置协议后两个月内须腾退被拆迁旧房。

     五、棚改安置方式及房源价格

(一)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现金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对以上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区域,将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和具体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主,大部分用地划拨给教育、文化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道路、绿化、垃圾中转站、停车场、公厕和街心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具备原地安置条件的,棚改户可选择原地期房安置;不具备原地安置条件的,棚改户可自愿选择现金安置及异地安置房。政府将采取奖励方式鼓励棚改户选择异地现房安置。

1、若棚改户在县城规划区内只有一套住房,经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除后,须至少选择实物安置房1套,房源为县城规划区内政府配建的现房、开发企业的现房(或于20158月底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符合原地安置条件的期房。

2、若棚改户在县城规划区内除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除后,还有一套合法住房的(纯营业房及摊位除外),既可选择现金补偿,也可选择实物安置,但选择现金补偿的住户必须提供县城规划区内另一套合法住房的房产证。

3、本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政府不再安排过渡房和过渡费。所有选择期房的棚改户必须按规定的改造时限腾退旧房。

(二)安置房源及价格确定

1、安置房房源

1)政府配建的现房房源:具体为惠民家园、宁馨花园、栖凤花园、富阳花园剩余的房源;

2开发小区商品房房源: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为:富阳花园、幸福城、栖翠园一期、栖翠园二期、绿都华府、绣水花园二期。

2、安置房价格确定

1)政府配建的房源价格:按照各小区已安置的价格执行(富阳花园20#21#B楼价格与栖凤花园8#楼一致),政府安置房价见彭党办发(2015112号《关于印发彭阳县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2开发小区商品房房源:选择开发企业商品房的棚改户需要自行与县城规划区内在建的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合同,价格以双方协议价为准。政府按照双方协议合同支付要求,将拆迁补偿款作为购房款直接拨付给开发企业,不足部分由棚改户自行承担,剩余补偿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给棚改户。

六、安置补偿标准及程序

(一)安置补偿标准

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和《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规定执行。其中:对选择现金安置和开发企业商品房的棚改户的旧房全部以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准。

(二)安置程序

1、签订拆迁协议。与县棚改指挥部拆迁安置组(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

2、签订安置协议。选择实物安置的住户在拆迁协议签订后,选房工作必须在拆迁协议签订后五天之内完成,与县棚改指挥部拆迁安置组(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协议,对选择开发企业商品房的,安置协议须经县棚改安置组确认和备案。

七、相关优惠政策

1、集体土地棚改户自由选择房产性质政策。对集体土地上选择实物安置的棚改户,可以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商品房房产证,也可以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经济适用房房产证。

2、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土地棚改户安置房面积不超过协议置换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协议面积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并由棚改户承担;集体土地棚改户办证契税全额由住户自行承担。

3、设立共有产权房和实物配租政策。对选择房源为政府安置房,且被拆除改造的房屋属棚改户唯一住宅的,若被拆除改造房屋的补偿的金额大于80%(含)以上的产权,但达不到最小面积的安置房100%(含)的产权,且剩余房款棚改户无力购买时,可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政府产权部分可无偿让渡给棚改户,并为其办理部分产权房产证,部分产权房不得上市交易,若上市交易必须补够100%的产权;对棚改中特殊困难户原房屋拆迁补偿资金达不到最小面积的安置房80%产权时,可将其纳入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由棚改户按标准自行承担房租费。

4、鼓励选择现房安置的奖励政策。对选择政府配建现房的奖励标准:60m2以下每户奖励5000元;60 m2-80 m2每户奖励10000元;80m2以上每户奖励18000元;对选择开发企业现房的奖励标准:60 m2以下每户奖励2000元;60 m2-80 m2每户奖励5000元;80m2以上每户奖励12000元;对选择期房安置的棚改户不予奖励。

5、对政府配建安置房部分楼层及房屋面积予以奖励。各小区剩余未安置的顶楼及栖凤花园10#楼、11#楼,将在执行既定销售价格不变的条件下,每户奖励5 m2

6、速迁奖励政策。自拆迁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拆迁协议和安置协议,并在两个月内腾退旧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

7、免收所有棚改户安置房房产办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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