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彭阳县宏泰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社会代码:91640425585388169P
地址:彭阳县城南门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以下10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车牌号为宁D75236、宁DHY730的2辆车在检测尾气时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筒长度不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范要求的400毫米;车牌号为宁D71160、宁DKL358、宁DV9172、宁AK1102、鄂SB7B75、豫DQ667Y、宁D87172的7辆车在检测尾气时移动式摄像机不能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拔取全过程;车牌号为宁D8A577的机动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时全程无引车员操作车辆参与检测,检测过程数据全部为怠速数据,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中A3.3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合法设立和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委托人配合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工作,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24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0份及其对应视频资料和相关收费凭证,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4年12月1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2月26日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4〕2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序号22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82.1元,共计100782.1元(大写:拾万零柒佰捌拾贰元壹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 ***************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固原市各部门网站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