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优化彭阳县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保障需求,强化租赁双方责任,根据《关于印发<彭阳县公务用车购买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彭公车改组发〔2018〕1号)文件规定,现就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35号)等“放管服”改革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取消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社会化定点服务机构的统一采购入围招标工作,并将《关于2018年—2019年度购买公务用车社会化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彭机管发(2018)15号)废止。
二、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保障应本着厉行节约、安全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安交管、交通运政等行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的规定,按需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保障,采购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营许可资质,并承担相应权责。
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规范公务用车租赁和费用报销工作,严格把关,报销据实,单独列支,严禁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变相租赁和费用报销,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不予报销。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彭阳县财政局 彭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彭阳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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