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彭阳县白阳镇周沟村、姬山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2023-2035年)》修改。
二、规划修改原因
自周沟村、姬山村现行村庄规划实施以来,在指导村庄有序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村庄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完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村庄规划修改 第十五条(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动态维护规则(试行)》第四章 规划修改 第十条(三)、(六),对周沟村、姬山村村庄规划进行修改。
三、规划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动态维护规则(试行)》等政策要求。
2.村庄现状调研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等。
四、修改内容
将周沟村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布局中的8.0998公顷(121.50亩)采矿用地和0.1722公顷(2.58亩)一类农村宅基地调整为工业用地,将3.7923公顷(56.88亩)旱地调整为一类农村宅基地。
五、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彭阳县白阳镇周沟村、白阳镇姬山村两村连片的行政辖区内的全域国土空间,两村村域总面积为2631.16公顷。
其中周沟村村域国土面积为2182.40公顷,辖7个村民小组,分别为周沟、赵河、许沟、王沟、大沟湾、李寨、张磨。
姬山村村域国土面积为448.76公顷,辖2个村民小组,分别为后队、里队。
六、规划期限
本次村庄规划以2022年为基期年,规划期限为2023-2035年,规划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七、规划方案
1、村庄类型
规划周沟村为城郊融合类村庄,姬山村为集聚提升类村庄。
2、规划定位
结合周沟村、姬山村两村的现状自然条件、区位条件、产业基础、区域产业布局及政策体系配套,以自然资源保护为前提,以农业科技为支撑,以土地综合整治、产业转型升级、人居环境整治、完善村社组织架构为抓手,在切实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依托优越的区位环境和良好的优势资源,将周沟村、姬山村两村连片定位为:自治区旅游集散节点、固原市特色蔬果及养殖基地、固原市生态美丽宜居后花园。
3、国土空间底线管控
(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彭阳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本次规划的白阳镇周沟村、姬山村两村连片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2)永久基本农田
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589.01公顷。其中,周沟村涉及445.45公顷,姬山村涉及143.56公顷。
(3)城镇开发边界
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347.36公顷,划定范围全部位于周沟村。
(4)村庄建设边界
至规划期末,划定周沟村、姬山村村庄建设边界规模123.88公顷。其中,周沟村村庄建设边界113.45公顷,姬山村村庄建设边界10.43公顷。
4、国土空间用地布局
规划建设用地为509.15公顷(周沟村498.64公顷,姬山村10.51公顷)。
规划城乡建设用地471.19公顷(周沟村460.76公顷,姬山村10.43公顷),其中城镇建设用地为347.31公顷,均位于周沟村。村庄建设用地为123.88公顷(周沟村113.45公顷,姬山村10.43公顷)。
规划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9.19公顷,均位于周沟村;其他建设用地8.77公顷(周沟村8.69公顷,姬山村0.08公顷)。
5、产业发展规划
结合两个村庄地理位置,规划提出“一廊一轴,五区多点”的产业空间发展格局。
一廊一轴:借助茹河流域生态旅游线路发展,打造生态旅游、生态农业一体化发展模式,构建生态文化产业廊道,引导旅游发展配套设施规范建设。同时依托两村内资源条件,构筑产业联动轴,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延长产业链,带动解决乡内就业问题,吸引游客创造集体经济。
五区多点:结合现状资源特色及后续产业意向,规划打造都市蔬果、特色文旅、养生体验、生态景观、休闲农业五大功能区,依托各区产业定位及特色合理规划产业发展节点,同时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合理配置产业用地。
6、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及传承
本次连片规划的两个村庄中,暂无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主要以草编技艺、藤编技艺为代表,周沟村内编织技艺以周沟组、赵河组为代表,主要以树枝编制,编制产品包括背篓、筐、高粱笤帚等。规划将加强对非遗项目的传承保护,完善村庄内部基础设施、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配套建设。构建村庄观光、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和特色民俗为一体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
7、用途管制
(1)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村民不得随意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应经村民小组确认,村委会审查同意出具书面意见后,由镇政府按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在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活动,不得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采矿、取土等活动。本村内划定的设施农用地应按规定要求兴建设施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并采取措施防止对土壤耕作层破坏和污染。
(2)生态保护管控
禁止在红线范围内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严格保护村内林地、湿地、陆地水域、其他自然保留地等生态用地,不得进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做到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
(3)建设空间管制
现状村内零星的建设用地建议通过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规划村庄建设用地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村庄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农村住宅:规划新申请的宅基地,应在划定的宅基地范围内,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版)要求,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70㎡;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400㎡;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540㎡。住房应体现地方特色,符合村庄整体景观风貌控制性要求。
在路边新建农房时,距县道不少于10米,距乡道不少于5米,距村主要道路不少于3米;沿山体周边建设时,不得新增削坡建房,距山体护坡沿不少于6米;沿河溪建房时,距河溪边沿不少于15米。因道路退缩造成原有宅基地无法建房的,由镇、村另行规划村民集中建房用地,确保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产业发展: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密度需控制在70%以下,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若该经营性建设用地靠近文保单位,则限高需按文物保护相关控制要求进行调整),容积率不超过2.0。
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应经村民小组确认,由村委会审查同意,逐级报村庄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建房,在村内主要道路两侧建房应后退3米。村内供水、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房屋排水接口需经村委会确认后再进行建设。村民不得随意占用垃圾收集点、公厕、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用地及综合服务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卫生室、养老和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弹性管控:对规划期内确定使用,但暂时无法明确具体规划用途的建设用地,采取留白方式处理,暂不确定具体规划用地性质,为未来的布局优化、项目落地预留空间。后续使用留白用地,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暂时无法明确具体地块及规模边界的项目,在用地规划图中采用点位预制的方法,表达项目的类别和意向性位置,并纳入项目清单管理,后续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再确定具体边界、规模和相应的规划管控要求。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村庄规划中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
公示时间自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10月5日,公示时间为期30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白阳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提出意见。
监督电话:0954-7012783
举报电话:12317
白阳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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