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王洼镇花芦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2026年修改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2月6日,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王洼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电话:7641110、12317。
附件:彭阳县王洼镇花芦村村庄规划 (2022-2035年)(2026年修改版)
王洼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
附件:
彭阳县王洼镇花芦村村庄规划 (2022-2035年)(2026年修改版)
一、项目名称
《彭阳县王洼镇花芦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修编。
二、规划修改原因
自花芦村现行村庄规划实施以来,在指导村庄有序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村庄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完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村庄规划修改 第十五条(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动态维护规则(试行)》第四章 规划修改 第十条(三)、(六),对花芦村村庄规划进行修改。
三、规划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动态维护规则(试行)》等政策要求。
2.村庄现状调研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等。
四、修改内容
将花芦村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布局中的7.6104公顷灌木林地、1.9599公顷公路用地、0.3177公顷村道用地与0.0522公顷其他林地(共计9.9403公顷)调整为采矿用地。
五、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王洼镇花芦村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国土空间,总面积为2197.41公顷。
六、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基期年为2021年,规划期限为2022年—2035年,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七、规划方案
1、村庄类型
根据《彭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修订版)》,将花芦村划分为整治改善类村庄。
2、规划定位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宁夏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响应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通过对花芦村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全面改善村庄整体风貌,积极完善村庄配套设施,大力提升村庄人居环境,促进村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力争在规划期内将花芦村建设成为“乡风文明,生态宜居,治理有效,产业兴旺,生活富裕”的和谐宜居美丽村庄,以保护自然资源为前提,以农业科技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增收为主线,着重发展特色种植、科学养殖等现代农业,增强劳务输出专业性,建设宜居、宜业的新时代美丽乡村,将花芦村定位为:生态养殖、传统种植业与光伏发电相结合形成特色产业的新型产业示范村。
3、国土空间底线管控
(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彭阳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花芦村设计生态保护红线面积980.89公顷,主要为东南黄土高原丘陵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
(2)永久基本农田
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村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面积为620.45公顷,占全村耕地面积的92.64%,永久基本农田主要为村域范围内旱地
4、产业发展规划
结合花芦村产业特点、村庄产业发展趋势和村民生产需求,合理安排村域各类用地,形成特色种植与数字农业结合布置、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格局。依托优质的自然资源、农业资源,在空间上形成有机联系、互为补充的多个产业板块。
为切实落实规划定位与目标,构建和打造花芦村特色,促进多产融合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按照“资源节约、方便群众、改善生态、保护耕地、提高效益”的原则,规划形成“一心、一轴、三区、多节点”的总体布局。
“一心”:综合服务中心。
依托花芦村村委会、文化活动广场、电子商务平台等公共服务设施形成文化办公、休憩娱乐、商务接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配套中心。
“一轴”:主轴为产业集聚发展轴,依托309国道线,突出花芦村特色乡村建筑与设施、田园风貌与自然景观、特色农产品等元素,串联传统农业种植区、小型轻加工场地、特色农家乐餐饮民宿等多种类型区域和节点,促进花芦村产业格局向外延伸发展。
“三区”:分别为传统农业种植区、生态保育区、光伏发电区。
“多节点”:依托扶持项目及资金打造饲草加工及配送中心、彭阳县甘沟大型淤地坝工程、肉牛养殖中心等多个产业发展节点。
5、用途管制
(1)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村民不得随意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应经村民小组确认,村委会审查同意出具书面意见后,由镇政府按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在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活动,不得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采矿、取土等活动。本村内划定的设施农用地应按规定要求兴建设施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并采取措施防止对土壤耕作层破坏和污染。
(2)禁止在生态保护管控
红线范围内不得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严格保护村内林地、湿地、陆地水域、其他自然保留地等生态用地,不得进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做到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
(3)建设空间管制
现状村内零星的建设用地建议通过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规划村庄建设用地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村庄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农村住宅:规划新申请的宅基地,应在划定的宅基地范围内,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版)要求,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70㎡;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400㎡;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540㎡。住房应体现地方特色,符合村庄整体景观风貌控制性要求。
在路边新建农房时,距县道不少于10米,距乡道不少于5米,距村主要道路不少于3米;沿山体周边建设时,不得新增削坡建房,距山体护坡沿不少于6米;沿河溪建房时,距河溪边沿不少于15米。因道路退缩造成原有宅基地无法建房的,由镇、村另行规划村民集中建房用地,确保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产业发展: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密度需控制在70%以下,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若该经营性建设用地靠近文保单位,则限高需按文物保护相关控制要求进行调整),容积率不超过2.0。
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应经村民小组确认,由村委会审查同意,逐级报村庄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建房,在村内主要道路两侧建房应后退3米。村内供水、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房屋排水接口需经村委会确认后再进行建设。村民不得随意占用垃圾收集点、公厕、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用地及综合服务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卫生室、养老和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弹性管控:对规划期内确定使用,但暂时无法明确具体规划用途的建设用地,采取留白方式处理,暂不确定具体规划用地性质,为未来的布局优化、项目落地预留空间。后续使用留白用地,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暂时无法明确具体地块及规模边界的项目,在用地规划图中采用点位预制的方法,表达项目的类别和意向性位置,并纳入项目清单管理,后续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再确定具体边界、规模和相应的规划管控要求。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村庄规划中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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