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70/2025-00018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04-08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123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我县宁夏云雾山果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随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4122日对我县宁夏云雾山果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4101日生产的净含量400g/袋的云雾山庄牌甘草杏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SGX202420816。检验报告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宁夏云雾山果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作现场笔录。202519日当事人书面提出复检申请。2025117日,复检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监督复检报告(No:A2250003889103001C)仍显示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2024101日共生产该批次甘草杏550袋,当日全部销售到果品公司银川店,货值6600元,获得违法所得1078元。2025121日当事人在《宁夏日报都市版新消息报》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因经销商已全部销售完该批次甘草杏所以未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本次抽检不合格是因为主要负责人因故离开车间,车间工人未按要求进行投料,导致甜蜜素超标。

(三)查处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78元、罚款20000元,共计21078元的行政处罚。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8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打印本页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gywa761@163.com
中央举报中心 网站地图

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