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6年闽宁协作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6〕165号)、《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九届〔2026〕21号)和《关于印发<彭阳县2026年闽宁协作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彭党农办发〔2026〕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26年闽宁协作资金3500万元予以下达(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闽宁协作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507号)和《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闽宁协作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财(农)发〔2024〕99号)有关要求,管好用好闽宁协作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防止资金滞留结转,提高资金使用的时效性;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公告公示制度和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等做好资金项目的信息公开。
三、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经对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财政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本次将项目绩效目标与相关财政资金同步批复下达。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跟踪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绩效目标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件:2026年闽宁协作资金分配表
彭阳县财政局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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