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保障“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彭阳红梅杏”是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28号公告)批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其产地范围为彭阳县现辖行政区域内的白阳镇、红河镇、城阳乡、古城镇、新集乡、草庙乡、孟塬乡、冯庄乡、王洼镇、交岔乡、小岔乡、罗洼乡。
第三条 “彭阳红梅杏”品质特征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彭阳红梅杏”》(DB64/T1641-2019)地方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县现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彭阳红梅杏”生产、经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企业、合作社、个体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将“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工信局、林草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符合《彭阳红梅杏质量技术规范》(DB64/T 1641-2019)的检测报告;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初审合格后出具产地核验报告及初审意见,提交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上报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审批通过后,由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规范开展专用标志的下载、印刷、张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管与保护
第八条 授权用标企业,在每年“彭阳红梅杏”销售季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如实上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彭阳红梅杏”》(DB64/T1641-2019)地方标准,每年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产品进行抽检并对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将非彭阳产地的红梅杏装入“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包装物中销售的;
(二)擅自使用、伪造“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示,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彭阳红梅杏”的;
(四)因包装不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或产品质量未达到DB64/1641-2019标准,引起消费者投诉,经核实属实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一条 畅通“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规则组织生产的;
(二)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从事“彭阳红梅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移交县纪委监委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