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彭阳县委、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彭党发〔2016〕89号)文件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本次初步划定开发五路以西、规划一路以东、栖凤街以北、飞龙路以南为禁燃区,禁燃区的划分范围将随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逐步调整。
二、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文件规定,本通知所称高污染燃料指以下燃料或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份大于0.8%、灰份大于15%的高硫、高灰份煤种
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各种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建成使用的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应于2017年9月底前拆除,既不拆除又不改用清洁能源的,由县建环、城管、市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有关法律强制淘汰。20蒸吨以上锅炉在2017年底前建成烟气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系统,烟气达标排放。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建成使用的其它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含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设施)于2017年10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未按期改用清洁能源的,餐饮业炉灶由县市监局、城管局限期整改。户用采暖设施由城管局推行集中供热或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其它燃烧设施由县建环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
(四)本通知印发后,在禁燃区内禁止审批煤炭经营企业;本通知印发前已存在的煤炭经营单位由市监、城管局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县建环局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责令拆除。
(五)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各社区、居委会应依法加强对禁燃区的管理,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并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需求。
附件:彭阳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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