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彭阳县农村窑洞加固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农村窑洞加固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窑洞加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城乡危旧房排查整治的方案》等37个安全生产专项文件的通知(宁党办〔2023〕46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村〔202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窑洞加固的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窑洞加固的安全管理实行报备制,产权人应当在窑洞加固开工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乡(镇)人民政府对报备资料进行查验,并到窑洞加固现场检查复核,符合规定的可以同意开工并备案。
第三条 农村窑洞的产权人为窑洞加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窑洞加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应当按规定对窑洞进行安全鉴定。农村窑洞加固,应当委托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窑洞产权人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农村窑洞加固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须落实窑洞加固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内窑洞加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施工过程监管、使用过程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负责配齐配强村组网格巡查员、乡镇安全管理员,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持续深化农村窑洞安全隐患排查,健全“产权(使用)人主动申报、村(组)网格巡查员日常巡查、乡(镇)安全管理员定期核查、县级技术指导员专业核验”的动态监测机制。
行政村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窑洞加固进行安全管理,应当及时督促产权人在窑洞加固开工前将相关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明确农村窑洞安全鉴定标准及农村危旧窑洞加固改造技术指导;负责乡(镇)安全管理员、县级技术指导员培训管理等工作,定期对乡(镇)窑洞加固安全监管履职情况开展抽查。负责规范农村窑洞安全鉴定与检测市场,及时公布合格鉴定检测机构名录,严厉打击非法挂证、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窑洞加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在农村窑洞加固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第九条 乡(镇)和行政村可通过村公告栏、微信群、现场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窑洞加固质量安全知识及典型案例,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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