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彭阳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重大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谋项目、抓前期的重视度和积极性,扎实做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着力解决因第三方机构工作粗糙或粗略造成项目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概算、影响开工建设等问题,切实提高重大项目的科学性、精准性、合理性,加快建设进度,更好的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重大项目的咨询论证、勘察设计、文本编制、评估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由县发展改革局做出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县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支持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
(二)列入自治区、市、县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行业资金、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等资金的重大项目;
(四)县委、县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前期论证、规划编制、勘察设计和咨询评估等费用;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文本编制和评估评审费用;
(三)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实施方案编制、论证等费用;
(四)其他在项目组织招标前发生的费用;
(五)每年前期费的30%解决历年项目前期费欠款,所剩70%用于当年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展费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县发展改革局后,县发展改革局向负责实施重大项目的部门(单位)拨付。
第八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上需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开展前期工作,工作完成后,由其主管部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经县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按程序予以拨付。
第九条 部门(单位)申请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时,要以正式文件上报,并随文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申请表》及真实有效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概算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工期及效益分析等;
(二)前期工作成果;
(三)前期工作经费测算的标准和依据;
(四)资料:
1. 项目来源,指相关发文部门(单位)、文号、时间;县委、县政府的会议纪要等;
2. 支付凭证,指相关合同或正式支付票据(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等。
第十条 对符合使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标准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部门(单位)账户。
因设计导致重大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投资概算比原批复增(减)加(少)10%及以上的,相应扣减该项目前期经费的50%。纳入设计合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第三方法人、实际控制人纳入“信用中国”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收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彭阳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彭政办发〔2022〕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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