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4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5〕5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全面推行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25〕13号)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检查计划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涉企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依据、对象、内容、时间、方式等,检查计划应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审定后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每月进企业检查不超过2次,每年不超过5次。
二、明确检查原则
1. 坚持“无事不扰”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检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2. 各行政执法部门每次开展行政检查前均需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3. 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开展检查。
4. 因突发事件、上级交办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开展检查的,应在检查实施前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5.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6. 严禁无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开展检查,严禁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增加检查频次。
7.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应协同尽协同”整合内部检查事项,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合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查”“联合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8. 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前,由牵头部门发起,与联合部门协商确定具体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对象等事项,联合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商请牵头部门启动联合检查。
三、规范检查行为
1. 开展行政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临聘人员等参与行政执法。
2. 推行“亮码”检查,依托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登记制度,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自动生成“检查码”。
3.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时,通过亮明“检查码”,让检查对象核验检查信息以及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等内容。
4.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5. 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6. 原则上,检查人员不得擅自让企业停工停产,如遇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问题,确需停工停产的,行政执法部门需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意后执行。
7. 行政检查结束后,检查对象可以扫码对检查行为和检查效果进行评价和投诉举报,促进行政检查规范化。
四、加强监督管理
实施行政检查时,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将规范管理行政检查纳入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内容,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等形式,及时责令改正;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据附件1列明的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和参与单位,统筹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实施联合检查时,须规范填写附件2记录表,完整记载检查时间、参与单位、检查内容及结果等信息,由检查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需取证的现场情况,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制作附件3检查笔录,确保执法过程可追溯。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县行政执法监督局(联系人:于笑蕊,电话:0954-7012872)。
附件:1. 彭阳县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2. 彭阳县行政执法联合检查记录表(参考样表)
3. 现场检查笔录(参考范本)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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