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3/2024-00082
文号
彭政办发〔2014〕106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教育体育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教育体育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7-10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彭政办发〔2014〕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彭阳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10


彭阳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本县户籍、非本县户籍,随同进我县县城务工或经商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县城内合法居住,依法应接受义务教育且具有学习能力的少年儿童。凡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县已暂住一年以上或者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者取得工商执照的,其随迁子女都可以申请在我县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

第三条  县政府要将县城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县域教育发展规划,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教育体育局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工作。

(修改为:1.教育体育局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2、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数量,根据相关规定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3、发展改革局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4、公安局和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向教育体育局提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的户籍和居住信息。

5、财政局要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修改为: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对企业、工厂等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7、建环局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  各居委会要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进城务工人员依法送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按时送子女入学。

(修改为:各居委会要负责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未接受义务教育的随迁子女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按时送子女入学。)

第五条  县城内各义教育阶段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无条件接收所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规范办理入学手续,为学生建立学籍,并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县城学生同等对待。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应依法送与其在县城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并向就读学校提供以下材料:

1、彭阳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申请表;

2、流出当地乡镇以上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学生在校的学籍证明;

(修改为:2.流出地乡镇以上单位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流出地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

3、家庭户籍原件和监护人身份证;

(修改为:3.家庭户籍证明原件和监护人身份证,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卡;)

4、在我辖区的有效暂住证、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

(修改为:4.在我县城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5、与用人单位签定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

6、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卡。(该条删除)

第七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切实减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在办理入学、转学等有关手续时,禁止收取任何费用。我县外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各学校要指导并督促及时办理入学等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修改为:我县外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各学校要指导并督促及时办理入学、转学等手续。在办理入学、转学等有关手续时,禁止收取任何费用)。对乱设名目违规收取规定之外费用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

第八条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各接收学校要及时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立学籍,坚持定期上报,做到底数清晰。实行人在籍在、人走籍转、籍随人走、跟踪到底的管理办法。对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确保所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学上,不让一个因父母流动而失学(修改为:确保所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学上,不让一个适龄儿童因监护人流动而失学)。坚持“均衡分班”的原则,杜绝农民工子女单独编班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各学校要建立帮扶长效机制,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行救助的力度,以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可以通过设立助学金、“学生手拉手”、“师生结对子”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完成学业。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拓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渠道。

第十条  本办法由彭阳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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