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重新修订的《彭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部署,加强过渡期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财政厅等11厅(局、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74号)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新对《彭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彭政发〔2018〕135号)进行再次修订。
第二条 整合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县级自主统筹整合、用于衔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财政涉农资金,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为宁财(农)发〔2021〕274号文件规定的16项中央财政资金、11项自治区财政资金(详见附件)。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在做好产业及项目规划、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坚持经营主体投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全产业链打造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脱贫农户参与和带动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资金投入新格局。
第四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高效、管理规范的原则,构建覆盖整合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整合资金的主体,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整合资金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凡属于县级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整合资金主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三个方面,由县级政府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整合资金可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整合资金使用以产业发展为支持重点,优先用于产业发展项目,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具体要结合本地特色优势产业,主要投向以下几个方面的产业发展项目:
(一)支持种养殖业扩规模、增产量、增质量、提效益;
(二)支持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和应用;
(三)支持农林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进一步调优种养结构,提升品牌带动力;
(四)支持培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
(五)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包装加工等;
(六)支持与农林业产业发展紧密相连的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七)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八)建立健全一二三产业全链条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
(九)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
第十条 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规划、勘测、设计、论证、招标等前期准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项目评估、政策宣传、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公告公示等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
第三章 整合流程
第十一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为基础,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通过“两单”(资金清单和项目清单)融合、政府审定,将资金统筹整合到具体项目,根据资金投向确定项目实施部门(单位)。
(一)制定年度整合方案。
财政部门根据整合资金范围并参照上年度整合资金额度,估算当年整合资金额度(具体以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为准),提出“资金清单”。
乡村振兴部门结合“资金清单”,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提出当年“项目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实施地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受益群体、时间进度、绩效目标等,制定财政涉农资金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并报自治区备案。
(二)调整年度整合方案。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单位)、乡镇,对年度整合方案内容进行调整,形成财政涉农资金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并报自治区备案。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依据政府印发的年度整合方案或调整方案分配使用,并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轻重缓急按下列程序分期分批下达。
(一)财政部门及时向乡村振兴部门书面函告随时到位的整合资金。
(二)乡村振兴部门按项目轻重缓急,结合告知的整合资金额度,从年度整合方案或调整方案中提出相应额度的整合项目,形成整合资金使用计划,书面通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按照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将到位的整合资金及时下达到实施部门(单位)的具体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整合资金。
第十四条 整合资金管理实行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具体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中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要根据资金所属级次,分别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使用严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养老服务等社会事业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二)单位基本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六)偿还债务(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垫资;
(八)回购或注资企业;
(九)设立基金;
(十)购买或补贴各类保险;
(十一)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整合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宁夏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系统,实行穿透式管理。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中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要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九条 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推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在一年内实施完毕,整合资金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当年年末的整合资金支付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其中衔接资金结转结余率不得超过5%(具体预算执行进度按照每年的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整合资金使用环节,不得随意超标准建设,不得随意扩大项目范围,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确需调整变更的,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重新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无法实施或无需实施的项目资金净结余,在原项目实施期内,可按项目调整程序报请调整使用;不能调整使用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整合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擅自从整合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批复中包含项目管理费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整合资金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相关规定明晰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投入使用。
第五章 部门分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第二十六条 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发改等部门(单位)围绕产业及项目规划,健全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收集储备项目,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严禁负面清单项目入库,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入库,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供项目清单;以项目库为基础制定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根据整合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制定统筹整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财政部门落实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发改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健全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配合做好项目前期论证、立项批复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整合资金下达、拨付和监管,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供资金清单;及时向乡村振兴部门告知随时到位的整合资金;配合乡村振兴部门制定年度整合方案、调整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修订完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整合资金使用监管;定期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整合资金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要组织抓好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支付,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及时向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补充完善入库项目,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打好基础。同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做好整合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项目、谁负责”、“谁使用资金、谁负责”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整合资金监管责任。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完成预算执行进度的部门(单位)和乡(镇)予以通报、调减整合项目资金、扣减单位工作经费及约谈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整合资金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发改、乡村振兴、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全程深度参与整合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引导乡村人口主动参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按规定统筹整合使用整合范围内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整合资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整合资金项目在进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时都要明确相应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对整合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三十八条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整合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整合资金安排使用挂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彭政发〔2018〕13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彭阳县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中央及自治区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资金清单
一 | 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 主管部门 |
1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 |
2 | 水利发展资金 | 财政部、水利部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4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5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6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财政部 |
7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8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
9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
1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
11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
12 |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 财政部 |
13 |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 财政部 |
14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15 | 旅游发展基金 |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 |
16 |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二 | 自治区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 主管部门 |
1 | 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财政厅、乡村振兴局 |
2 |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债券资金 | 财政厅、乡村振兴局 |
3 | 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
4 | 自治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
5 | 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指导性部分) |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
6 | 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资金 | 财政厅 |
7 | 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及返还费资金项目) | 财政厅、水利厅 |
8 |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财政厅 |
9 | 自治区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补助资金 | 财政厅、林草局 |
10 | 自治区财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资金 | 财政厅、林草局 |
11 | 林业优势特色产业资金 | 财政厅、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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