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阳县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生态立区战略,切实强化对秋冬季各类大气污染源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7〕97号)、《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7〕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针对当前全区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采取超常规举措,对秋冬季我县各类涉气污染源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掌握全县涉气“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城市及工矿企业扬尘污染、燃煤锅炉及高污染燃料、尾气超标及渣土运输车辆、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等大气污染源的区域分布、具体位置、所属行业、治污设施等方面的信息,进一步摸清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进行集中整治。按照“关停取缔一批、限期搬迁一批、停产整治一批”的要求,从严惩处环境违法问题,切实解决县域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最终达到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二、工作任务
(一)涉气“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
1、对从事砖瓦、石灰、活性炭生产、各类建筑用预制件加工、沥青混凝土加工、废塑料加工、丝网加工、化工、铸造等企业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涉气企业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建立“小、散、乱、污”企业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见附件1、2)。其中砖瓦、石灰、活性炭生产、废塑料加工、丝网加工、化工、铸造等企业由建环局环境监测站牵头排查整治;各类建筑用预制件加工企业由建环局质监站牵头排查整治;沥青混凝土加工企业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排查整治;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由市场监管局牵头排查整治。
牵头单位:建环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国土局、安监局、供电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按照“关停取缔一批、限期搬迁一批、停产整治一批”要求进行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相关规划,需依法依规关停取缔的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国土局、建环局。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安监局、供电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相关规划,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督促企业升级改造,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三同时”工程,达到环保要求。升级改造完成后经相关部门会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由发展改革局负责升级改造项目审核,建环局负责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建环局。
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供电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燃煤锅炉污染排查整治。
1、在燃煤锅炉基础调查(三级网格)基础上,对全县范围内(四级网格)燃煤小锅炉、茶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进行逐一登记(附件3)。
牵头单位:建环局。
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对县城建成区外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使用单位的煤炭、煤灰堆场封闭情况及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状态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煤质进行抽检化验。对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转、采暖期使用煤炭硫份大于0.8%、灰分大于15%的单位,责令改正。
牵头单位:建环局。
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对县城建成区内新发现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经营性小煤炉立即强制拆除;逐台检查县城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下已淘汰燃煤锅炉的淘汰完成情况(淘汰方式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做到烟囱落地、断水断电、炉体移位,不具备复产条件)(见附件3)。建环局负责企事业单位小煤炉查处,城管局负责经营性摊点小煤炉查处。
牵头单位:建环局,城管局。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
4、对保留并列入年度治理计划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治理和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情况,以及燃煤锅炉房规范化建设情况(包括地面硬化和煤场、渣场扬尘防控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建立管理清单和工作台账(见附件4)。对煤炭、煤灰封闭情况及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状态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煤质进行抽检化验。对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转、采暖期使用煤炭的硫份大于0.8%、灰分大于15%的单位,责令整改和处罚,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公开。
牵头单位:建环局。
配合单位:城管局。
(三)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排查整治。
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的通告》要求,对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彭政发〔2017〕128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的单位和用户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清单和使用单位清单(见附件5)。禁燃区内民用燃煤设备禁止使用硫份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对仍在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依法进行取缔,对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场所)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其中市场监管局负责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的排查整治;建环局负责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的排查整治。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建环局。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局、城管局、供电局。
(四)散煤销售排查整治。
对全县范围内散煤销售点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和工作台账(见附件6)。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的行为,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煤质质量标准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的通告》要求。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局、建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非煤矿山企业扬尘污染排查整治。
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企业在矿山开采、物料加工、堆放、装卸、运输等环节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排查,建立清单和工作台帐。对各项手续齐全的企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改;对手续不齐全的,立即责令停产,待手续完善且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牵头单位:国土局。
配合单位:建环局、安监局。
(六)开展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排查整治。
1、对各类施工工地逐一进行排查,建立工地清单(见附件7)。对扬尘防控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工地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进行整改;2017年11月1日—2018年3月31日,停止除水利工程外的各类道路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台账清单,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县人民政府核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中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工地和道路扬尘由城管局排查整治;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道路扬尘由公安局排查整治,工地扬尘由建环局排查整治。
牵头单位:建环局、城管局、公安局。
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
2、对县城建成区内各类施工、拆迁工地“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渣土拉运车辆是否落实清洗、密闭覆盖、符合拉运路线等要求检查;对建筑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专人保洁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单位及环卫、园林保洁过程中随意燃放废弃物,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防尘措施进行检查,建立台帐,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牵头单位:城管局。
配合单位:建环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3、对县城建成区道路保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道路保洁清单(见附件8)。对达不到道路扬尘控制要求的路段,要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并达到80%的要求,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对道路扬尘污染严重的区域,按照“以克论净”的标准限时整改到位。
牵头单位:城管局。
(七)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排查整治。
1、对工业企业各类物料堆场(如煤堆、砂石堆、粉状产品堆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燃煤灰渣等)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等环节,厂区内及周边裸露地面密闭、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堆场、厂区裸露地清单(见附件9)。对手续齐全但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一律按照“依法处罚、停产整改、限期达标、规范运营”的要求进行整治,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汽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牵头单位:建环局。
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供电局、水务局。
2、对县城建成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周围及其所辖区域内公路沿线遗留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堆场,分别由城管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整治。对责任主体明确的违法占地或无环评手续堆场一律予以取缔。
牵头单位: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国土局、建环局。
(八)开展城市裸露地面扬尘污染排查整治。
对城市建成区内拆迁作业已完成后不能立即开工建设的场地及土地收储未开发的裸露空地,以及弃土场、建筑垃圾堆场等的临时铺装、绿化、洒水降尘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并建立城市裸露地清单(见附件10)。对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已挂牌裸露空地,一律按照“依法处罚、限期达标”的要求,由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负责抑尘措施的落实,对收储未开发的裸露空地、弃土场、建筑垃圾堆场由城管局负责落实抑尘措施,确保落实率达到95%以上。
牵头单位:城管局。
配合单位:国土局。
(九)开展机动车尾气超标、渣土运输车辆排查整治。
1、清查辖区内报废车和黄标车底数情况,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按期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定期开展夜查、突击检查、随机检查等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黄标车禁止通行执行情况。建立尾气超标车辆违规上路排查台账(见附件11)。
牵头单位:公安局。
配合单位:城管局、交通运输局。
2、对辖区内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排查,建立渣土运输车辆排查管理清单(见附件12)。对违规上路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对于受过3次以上处罚的渣土运输车辆,吊销驾驶员驾驶证或渣土运输车辆运营资质。
牵头单位:城管局。
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排查整治。
对县城建成区餐饮服务业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情况、露天烧烤摊点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情况进行排查,并建立违规场所及摊点清单(见附件13)。对未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服务场所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对违章占道和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一律取缔。
牵头单位: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
(十一)秸秆禁烧污染排查整治。
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秋季秸杆禁烧工作 的通知》(彭政办发〔2017〕158号)文件要求,对全县秸秆禁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辖区内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见附件14)。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层层落实乡(镇)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对秸秆焚烧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从源头减少秸秆焚烧现象发生。对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
牵头单位: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建环局。
(十二)异味企业排查整治。
对全县范围内含生物发酵、污水处理、塑料加工、喷涂工艺等有异味产生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异味企业清单。对环评手续不全、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责令停产,并按规定处罚,对防治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企业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建环局
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
三、责任分工
本次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由彭阳县“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建环局对大气污染集中整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管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农牧局等各牵头单位负责各自所牵头工作任务排查情况的汇总。按照《关于印发县委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彭党发〔2017〕93号)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彭政办发〔2017〕142号)要求,将县城建成区内原建环局承担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煤炭渣土等运输车辆物料抛洒遗散污染查处,市场监管局承担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查处,水务局承担的城市河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查处三项职责调整到城管局。各单位的主要责任如下:
(一) “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1、负责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和实施,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单位。
2、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协调解决各部门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出现的问题。
3、及时总结和上报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公开整治信息。
4、对各责任单位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二)建环局
1、对大气污染集中整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出现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关问题进行指导和并提供支撑。
2、配合各部门做好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负责自身发现和各部门移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
3、负责涉气“小、散、乱、污”企业中砖瓦、石灰、活性炭生产,废塑料加工、丝网加工、化工、铸造等企业及各类建筑用预制件加工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并对“小、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做好涉气“小、散、乱、污”企业取缔。
4、负责燃煤锅炉基础排查、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县城规划区外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排查整治。
5、负责污染源监测和锅炉煤炭使用单位用煤煤质化验工作。
(三)园区管委会
1、负责园区内涉气“小、散、乱、污”、燃煤锅炉基础排查、高污染燃料使用、工地道路扬尘、工业企业堆场等排查工作。
2、负责园区内工业企业各类堆场的整治工作。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取证及查处工作。
(四)发展改革局
1、负责涉气“小、散、乱、污”企业升级改造审查,负责对列入升级改造的涉气“小、散、乱、污”企业升级改造和验收。
2、配合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
(五)公安局
1、负责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查整治。
2、负责各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取缔涉气“小、散、乱、污”企业。
(六)国土局
1、负责涉气“小、散、乱、污”企业违法占地查处工作,配合做好涉气“小、散、乱、污”企取缔工作。
2、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扬尘污染排查整治。
3、负责各类堆场违法占地查处工作。
(七)交通运输局
1、负责涉气“小、散、乱、污”企业中沥青混凝土加工企业排查。
2、负责公路建设工地排查和扬尘的防治。
(八)农牧局
1、负责秸秆禁烧污管理考核办法制定。
2、负责秸秆染排查工作和日常监管。
(九)市场监管局
1、负责涉气“小、散、乱、污”企业中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牵头排查整治。
2、负责违规建设的涉气“小、散、乱、污”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和关停工作。
3、负责散煤销售点、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排查整治。
4、配合城管局做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排查整治。
(十)城管局
1、负责县城规划区燃煤锅炉排查、20吨以上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工作,配合建环局完成建成区内20吨以下锅炉拆除工作。
2、负责县城规划内工地道路扬尘,各类施工、拆迁工地“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渣土车辆及其落实清洗、密闭覆盖措施等,建筑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及专人保洁情况、道路保洁情况,城市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排查整治。
3、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
(十一)供电局
1、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停取缔企业的停电工作。
2、配合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企业的供电工作。
(十二)安监局
1、负责各部门上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核查。
2、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企业的整治。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
1、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负责辖区内涉气“小、散、乱、污”企业、辖区锅炉、散煤销售点、秸秆焚烧等排查工作。
2、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巡查,并上报发现的环境问题。
3、负责辖区内各类违规堆场的取缔,工地、道路扬尘污染和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11月3日前)。“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并印发《彭阳县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召开动员会,对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排查阶段(2017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11日)。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同时建立问题清单及整治工作台账。2017年11月6日前,上报初步排查整治清单。
(三)整治阶段(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2月28日)。各责任单位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拉条挂账,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四)巩固总结阶段(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各责任单位对照问题清单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县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遗留问题实行销号管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排查整治报告。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排查整治成果要继续巩固保持,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这次大气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决定由县“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县委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彭党发〔2017〕93号)确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及本方案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执法手段。各牵头单位对发现大气污染问题的执法检查和整治过程中,要做到该处罚的从严处罚、该停产治理的一律停产治理,该取缔的一律取缔,该关闭的一律关闭。做到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对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认真梳理、拉条挂账,落实责任主体,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偷排漏排、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密切协调配合。各单位要按照“全面排查、彻底整治”的要求,认真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要加强与配合单位之间的统筹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发现案件的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及时对不属于本部门执法范围的案件进行移交,发展改革、公安、建环、国土、农牧、交通运输、城管、市场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将整治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填报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15),每周五上午12点前报“蓝天碧水、绿色城乡”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pyhb7015005@163.com电话:7011512)。
(四)突出问题导向。此次专项检查要着力发现一批、解决一批、曝光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认真梳理、拉条挂账,落实责任主体、切实加以解决。对已经下达整改要求的企业,加大督办力度,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五)加强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要及时公布专项执法行动巡查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公开曝光一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
附件: 1.涉气“小散乱污”企业调查统计表(一)
2.涉气“小散乱污”企业调查统计表(二)
3.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情况排查统计表
4.保留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治理情况排查统计表
5.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排查统计表
6.散煤使用、销售情况排查统计表
7. 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情况排查统计表
8. 道路保洁情况排查统计表
9. 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控情况排查统计表
10. 城市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控情况排查统计表
11. 尾气超标车辆违规上路排查统计表
12.渣土车辆违规上路排查统计表
13.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情况排查统计表
14. 秸秆焚烧情况排查统计表
15. 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
附件1
涉气“小散乱污”企业调查统计表(一)
序号 | 地市 | 县(区、市) | 街道(乡镇、工业园区)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名称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行业类别 | 企业规模 | 年正常生产时间(小时) | 年用电量(万千瓦时) | 主要原料 | 主要燃料 | 主要燃料计量单位 | 主要燃料消耗量 |
1 | ||||||||||||||||
2 | ||||||||||||||||
3 | ||||||||||||||||
… | ||||||||||||||||
附件2
涉气“小散乱污”企业调查统计表(二)
序号 | 主要产品 | 主要产品计量单位 | 2016年主要产品产量 | 脱硫工艺 | 脱硝工艺 | 除尘工艺 |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艺 | 是否 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 在线监测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 | 二氧 化硫 排放 量 (吨) | 氮氧 化物 排放 量 (吨) | 烟 (粉)尘排 放量 (吨) | 挥发 性有 机物 排放 量 (吨)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附件3
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情况排查统计表
序号 | 地市 | 县(区、市) | 街道(乡镇、工业园区) | 锅炉使用单位名称 | 锅炉型号 | 规模(蒸吨) | 位于集中供热范围内 | 淘汰情况 | 淘汰方式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注:表中有关信息请按示例填写。1.位于集中供热范围内、淘汰情况(是/否);2.淘汰方式(直接拆除、改天然气、改电、其他)。
附件4
保留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治理情况排查统计表
序号 | 地市 | 县(区、市) | 街道 ( 乡镇 工业 园区 ) | 锅炉 使用 单位名称 | 锅炉型号 | 规模(蒸吨) | 除尘 设施 建设 情况 | 脱硫设施建设情况 | 脱硝设施建设情况 | 烟尘排放达标情况 | 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情况 | 氮氧化物排放达标情况 | 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情况 | 锅炉房规范化建设情况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注:表中有关信息请按示例填写。1. 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情况(已安装、正在安装、未安装);2.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标情况(达标、不达标);3. 在线监控设施安装验收情况(已安装联网、已安装未联网、未安装)4. 锅炉房规范建设情况(地面是否硬化,煤场、渣场全封闭带喷淋、半封闭带喷淋、全封闭、半封闭、防风抑尘网、其他)。
附件5
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排查统计表
序号 | 地市 | 县(区、市) | 街道(乡镇、工业园区) | 高污染燃料所有者单位 | 高污染燃料所有者类型 | 高污染燃料类型 | 规模/销量/用量(吨) | 查处情况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注:表中有关信息请按示例填写。1. 高污染燃料所有者类型(生产、销售、使用);2. 高污染燃料类型(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其他)。
附件6
散煤使用、销售情况排查统计表
序号 | 地市 | 县(区、市) | 街道(乡镇、工业园区) | 散煤所有者单位(个人) | 散煤所有者类型 | 规模/用量/销量(吨) | 查处情况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注:表中有关信息请按示例填写。散煤所有者类型(使用、销售)。
附件7
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情况排查统计表
序号 | 地市 | 县(区、市) | 街道(乡镇、工业园区) | 工地名称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建设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名称 | 工地围挡安装 | 进出道路和施工现场主干道硬化 | 工地物料覆盖 | 场地洒水清扫保洁 | 车辆密闭运输 | 出入车辆清洗装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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