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1/2020-00147
文号
彭政办发〔2020〕52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8-2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彭阳县2020年第二、第三、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彭政办发〔2020〕52号

白阳镇、王洼镇、草庙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彭阳县2020年第二、第三、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2020年第二、第三、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

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基础建设,完善城乡综合服务功能,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20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0〕32号)、《关于彭阳县2020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0〕62号)、《关于彭阳县2020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0〕69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20年第二、第三、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1.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2.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面积及范围

(一)征收面积。

2020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19.7894公顷,合296.84亩,分别位于白阳镇任湾村、南山村、周沟村,王洼镇北洼村,草庙乡草庙村。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2.475公顷,合37.13亩,位于王洼镇北洼村。第四批次建设用地总面积7.8628公顷,合117.94亩,位于白阳镇任湾村,南山村。

(二)征收范围。

白阳镇任湾村、南山村:3.2591公顷,48.9亩(旱地32.77亩、林地5.05亩、其他农用地1.78亩、建设用地1.83亩、未利用地7.47亩),四至范围:北至任湾村集体土地、南至茹河河道、东至任湾村村道、西至县城工业园区;

白阳镇周沟村:5.1129公顷,约76.7亩(水浇地20.7亩、旱地43.5亩、林地9.39亩、其他农用地2.29亩、建设用地0.82亩),四至范围:北至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空地、南至兴彭大街、西至县城经二路、东至县城经一路;

白阳镇周沟村:8.593公顷,约128.89亩(水浇地65.08、旱地14.05亩、农村道路0.67亩、其他农用地2.72亩、建设用地46.37亩),四至范围:北至兴彭大街、南至栖凤街、西至县城经二路、东至县城经一路;

王洼镇北洼村:1.4120公顷,约21.18亩(旱地20.48亩、其他农用地0.7亩),四至范围:北至市场东路、南至政府东路、西至大跃公司,东至光明二路;

草庙乡草庙村:1.1264公顷,约16.9亩(旱地15.912亩、其他农用地0.984亩),四至范围:北至G309国道、南至草庙村集体土地、东至草庙村集体土地、西至草庙村集体土地。

草庙乡草庙村:0.2912公顷,约4.37亩(园地3.93亩、村庄建设用地0.44亩),四至范围:北至309国道、南至草庙村集体土地、东至草庙乡文化站、西至草庙乡卫生院。

王洼镇北洼村:2.475公顷,约37.13亩(旱地1.47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8公顷、建设用地0.9806公顷),四至范围:北至北洼村集体土地、南至王洼王洼煤业公司、东至北洼村集体土地、西至北洼村集体土地。

白阳镇任湾村、南山村:7.8628公顷,约117.94亩(水浇地1.8513公顷、旱地2.1198公顷、林地1.7515公顷、其它农用地0.1366公顷、建设用地0.2808公顷、未利用地1.7228公顷),四至范围:北至203省道、南至开发三路、西至兴业路、东至建设四路。

三、征收土地用途

白阳镇任湾村南山村征收土地用于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及彭阳县农副产品冷链物流贸易中心项目建设;周沟村征收土地用于彭阳县第五中学及体育场等项目建设;草庙乡草庙村征收土地用于王洼法庭及草庙敬老院项目建设;王洼镇北洼村征收土地用于王洼敬老院及王洼煤矿600万吨改扩建项目建设。

四、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项目建设用地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及苗木征收补偿依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县城规划区外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

征收规划区外宅基被征收户采取一户一宅安置的办法,每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用地规划区域内按要求划定宅基地自建。规划区内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进行安置。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5号)文件规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速迁奖励政策(县城规划区内)

第一时段: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宅基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内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的农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亩。

第二时段: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后20日前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宅基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后20日前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的农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亩。

入户丈量登记或公布评估价之日起20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户或农户不再给予奖励。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乡(镇)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征收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抽调单位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利用政府网站、各级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征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拆迁,寻衅滋事、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敲诈勒索、侵吞、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报县扫黑办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四)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补偿费用支付期限。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在丈量结束后,农户再签订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以“一卡通”形式全额支付。

一图看懂《彭阳县2020年第二、第三、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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