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1/2020-00141
文号
彭政办发〔2020〕46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7-08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彭政办发〔2020〕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彭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号)要求,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坚持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全力配合做好国家和自治区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及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由中央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或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石油天然气、茹河等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重点做好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发布、地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二)开展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局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会同水利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发布公告、登簿等工作流程,对县域内的红(洪)河、安家川河(蒲河)、川口河、小河、白河、李河、任河等7条河流和水库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会同水务局、水流流经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成果、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和县人民政府公告的河湖管理范围,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红线等管制要求及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等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资源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局依据《办法》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的实施方案,参照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内容审核、发布公告、登簿等工作流程,对县域内除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限,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等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资源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局依据《办法》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的实施方案,参照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内容审核、发布公告、登簿等工作流程,对县域内除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限,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等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资源状况,所有权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开展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县管国有林场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林权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等工作依据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建立县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县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现与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要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等信息实时关联,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前期准备、编制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发布通告、内业调查、关联信息、调查核实、实地补充调查、调查成果上图、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程序,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一)2020年。制定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2020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配合自然资源厅做好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的茹河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县内河流水库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1年至2022年。配合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石油天然气和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发布、地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除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已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三)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加快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有序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成立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领导小组:

长:何少庸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志会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吴  毅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王永贤  县财政局局长

张小平  县水务局局长

白云鹏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虎  攀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彭阳分局局长

袁  仁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世杰  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吴毅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具体负责: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完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制度,推动自然资源信息化,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培训工作;2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3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矿产地数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等成果;4提供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5提供森林、湿地、草原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6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7会同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彭阳分局、县水利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8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水务局:1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岸线划界有关资料,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等级类别等成果;2协助提供水功能区划成果;3配合自然资源局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4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农业农村局:1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2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彭阳分局:1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等成果;2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3配合自然资源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4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1配合划清所属辖区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工作;2配合划定所属辖区内自然资源登记单元;3配合做好所属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的地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期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二)健全协调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该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三)做好工作衔接。自然资源部门要与上级业务部门做好协调对接工作,积极配合做好由中央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或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对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确权范围进行登簿,对不具备登记管辖权的确权范围将资料移交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四)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做好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目的要求、重要任务、工作进展与成效,适时和其他县区进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积极参加区、市组织的确权登记的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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