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阳镇、红河镇、新集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彭阳县古城刘高庄经红河至杨坪公路工程一期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古城刘高庄经红河至杨坪公路工程一期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公路交通条件,提高干线公路通行能力。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古城镇刘高庄经红河至杨坪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0〕15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彭阳县古城镇刘高庄经红河至杨坪公路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范围
彭阳县古城镇刘高庄经红河至杨坪公路工程一期建设项目用地位于白阳镇周沟村、新集乡沟口村、张湾村、下马洼村、太寺村、白曹洼村、赵沟村,红河镇上王村、友联村、韩堡村、什字村、宽坪村。征收范围为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65.2284公顷,合978.43亩(其中水浇地96.3亩、旱地122.62亩、园地3.29亩、林地264.28亩、其他农用地72亩、建设用地419.71亩、未利用地0.23亩)。
三、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项目建设用地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文件规定执行,县城规划区内苗木补偿县城规划区内依据《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县城规划区外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安置方式
征收规划区外宅基被征收户采取一户一宅安置的办法,每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用地规划区域内按要求划定宅基地自建,规划区内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进行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和《彭阳县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彭政发〔2015〕154号)文件规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征收时限和方法步骤
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自2020年5月11日开始,2020年5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5月11日至5月15日)。由该项目征收组负责,深入被征收户进行宣传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资金兑付阶段(2020年5月16日至5月25日)。由征收组负责,按照“一套班子、一把尺子、统一标准”进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兑付资金。
(三)拆迁阶段(2020年5月26日至5月31日)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交付净地给建设单位。
六、速迁奖励政策(县城规划区内)
第一时段: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内签订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宅基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内签订集体土地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亩。
第二时段: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后20日前签订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宅基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后20日前签订集体土地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亩。
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20日后,签订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住户或农户不再给予奖励。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涉及乡镇配合,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征收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抽调单位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利用政府网站、各级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征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拆迁,寻衅滋事、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敲诈勒索、侵吞、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报县扫黑办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四)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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