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1/2019-00110
文号
彭政办发〔2019〕48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5-22
有效性
已废止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政办发〔2019〕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彭阳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自治区扶贫办、发委《宁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宁扶贫办发〔2018〕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电站,指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项目,进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光伏电站。包括草庙乡和谐村2015年光伏扶贫试点项目电站和“十三五”89个村级光伏扶贫项目电站所涉及的156个行政村。

第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由县人民政府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2015年光伏扶贫试点项目电站由县人民政府筹措资金全额回购,资产按4:3:3的比例确权给草庙乡和谐村、草庙村、米塬村村集体;“十三五”村级扶贫电站按照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下达计划要求建成后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第二章  收益结转及成本核算

第四条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并结转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补贴至县发展改革局电站收入结转账户。县发展改革局每年元月份负责对每个电站成本效益核算。成本效益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发电总收益、土地流转(屋顶)租金、运维费、折旧费、惠及贫困村应得收益等。

第五条  发展改革局在电站总收益到账后,按照收益结转资金分配计划,核算并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照各村电站发电量核算对应净收益的90%结转至惠及的项目村集体经济收入账户,10%结转至县扶贫办统筹账户。

第六条  运维费由县发展改革局按照运维服务合同约定,在国网公司补贴到账后,将运维费拨付至运维企业,年终进行决算,发电欠收部分从运维费中补齐;折旧费、大修理费由发展改革局按相关规定扣除,用于更新或升级改造设备;土地流转费及农户屋顶租金由村委会负责兑现。

第三章  净收益分配及用途

第七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净收益的90%归项目村村集体,收益的10%由扶贫办统筹安排给非项目村村集体,分别形成村集体经济收入,全部用于扶贫,项目由村民代表会讨论确定,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每个电站在每年收益资金中提取2000元管理费,安排给项目落地村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由发展改革局在每年一月份一次性扣除并划转到位。

第八条  乡村要统筹做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对象的筛选和确定,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每年审核评议调整一次。

第九条  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程序,严格落实村申报、乡审核、县备案制度。贫困村村委会每年按照收益情况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扶贫办、发展改革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光伏扶贫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扶贫等。收益分配方式:设置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实施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设立奖励补助,用于脱贫光荣户、移风易俗等奖励;实施困难救助,对单(双)老户、无劳力户、残疾户、患大病慢病户、“十三五”移民特困户、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贫困人口实施困难救助。

光伏电站收益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弥补企业亏损、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发放村干部报酬、发放个人补贴、其他与扶贫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收益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发展改革局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县扶贫办要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信息档案,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到村到户收益分配信息录入。县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村要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接受自治区扶贫办的全程监测及跟踪。县纪检监委、发、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督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在项目实施村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村民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试行期2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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