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彭阳县委办公室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彭阳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宁党办〔2018〕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彭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县、乡(镇)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
第三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确保与全区、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县、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县工作机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机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县、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党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及时明确监管职责部门;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辖区各类生产经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县委常委会、乡(镇)党委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委监委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原则上由担任县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担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县、乡(镇)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条县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严格落实上级业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主要议事日程,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履行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抓好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和职业健康工作。
(五)组织制定本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
(六)严格安全监管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行业部门监管职责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七)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领导班子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县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原则上由领导班子副职担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制定落实上级业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的具体措施方法;
(三)协助班子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四)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职业健康工作,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七)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十二条县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在分管工作及分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在分管工作及分管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工作及分管部门(单位)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工作及分管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工作及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三条把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四条建立县级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乡(镇)党委和政府和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乡(镇)党委和政府和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建立县级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加强对乡(镇)政府和部门(单位)的约谈,对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成绩排在末位且考核不合格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谈话。安全生产约谈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约谈不能代替对有关责任人员诫勉的问责措施。
第十六条建立完善乡(镇)党委和政府和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乡(镇)、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增加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与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生产履职述责制度,乡(镇)每年向县委、县政府述责一次,各部门(单位)分别向县级分管领导述责一次。
第十八条强化乡(镇)、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将乡(镇)、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单位)正职综合业绩考核评价范围,乡(镇)、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报告中,应专门报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县有关部门(单位)推荐、评选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九条县委组织部门在考察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十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县委、县政府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推动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防体制机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承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灾害治理、城市安全发展等重要工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釆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职工人身财产免受或较少损失的;
(四)参加抢险救护工作作出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被国家或自治区肯定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表彰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一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或连续三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乡(镇)、部门(单位)和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贡献应当分别给予通报嘉奖或记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为违法违规企业说情、打招呼以及插手具体案件的;
(四)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一年内被上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约谈3次及以上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委监委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五条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宁党办〔2018〕4号),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六条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对上级党委和政府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拒不执行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
(三)被责任追究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但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县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乡(镇)、部门(单位)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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